第五十七条
有效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因维护、更新、改造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同意;
(二)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
(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将维修事项、具体位置、影响范围、完成时限以及涉及停水、停气、停热、停电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五)了解相关地下管线布局,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卫生等防护措施,接受物业服务人日常巡查;
(六)施工结束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恢复原状、清运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施工后,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并做好安全、卫生等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约定的时间、标准,恢复原状、清运垃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