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经评估确需更新改造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更新改造。具体接收方式和费用承担,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事项和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