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物业管理区域指派专门的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