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满三年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存续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解散,并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