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