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但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除外: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三)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四)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法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业主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