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