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并办理交接手续;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向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移交,由其暂时代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监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代为保管的印章、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印章、档案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七日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解决。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