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换届小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小组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员构成组建。
换届选举期间,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