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业主对业主大会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对业主大会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业主大会决定委托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审计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将审计结果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