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要求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聘用专职人员薪酬等财务收支情况建账、入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以及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随时查阅。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