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候补成员名单等基本信息。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申请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名称和届别。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三日内,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