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长期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法选举产生候补成员的,应当同时公布候补成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成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更新信息。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