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长期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依法选举产生候补成员的,应当同时公布候补成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成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更新信息。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