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和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物业服务人负责保管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