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的确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确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