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老旧居住小区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闲置的公有房屋或者场地提供给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使用。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将闲置的房屋或者场地提供给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使用。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