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深入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等形式,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反映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