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统筹管理。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