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