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的落实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检查督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