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第三十六条有效代表可以提出并经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持代表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听取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