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市级绩效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工作进行评议时,应当将被评议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