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对所提事项未能在当年度解决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