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组织集中视察、召开专题会议、纳入监督工作等方式,加强对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督办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