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可以研究确定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督办。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