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提事项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期限及方案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所提事项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