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和协调,并负责答复;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协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