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一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认真研究处理,保证办理质量。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