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