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大会闭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