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