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