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