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及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原则交办: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