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不属于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