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受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