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统筹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飞行管制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