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依法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库房、储存场所等设施;(三)有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作业指挥、现场操作等作业人员;(四)有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