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水库蓄水严重不足的;

(五)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