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施、设备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