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和设施、设备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