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统一组织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点一经确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原作业点不再使用的,其标识应当在三十日内撤除。
需要申请空域的作业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及其配套设施所需用地应当纳入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新建、改建、运行维护等费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