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动态调整。平安建设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以及平安建设主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指导和管理本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报告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和执法协作,督促落实工作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