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规划;
(三)组织和指导平安创建活动,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分析平安建设形势和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推动落实;
(五)推动相关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的预防和化解;
(六)协调解决平安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和问题;
(七)检查、考核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决定或者建议奖惩;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