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基础保障,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充实平安建设力量,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