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完善基础保障,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充实平安建设力量,组织开展群防群治、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