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责任,由上一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