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平安建设主管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