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