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列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