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