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平安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平安建设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责任,全面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