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机制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信息收集和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