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风险可控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可控性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