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体系,落实社会风险研判制度,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和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